(1)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儿童可以收入托儿所 儿童因为免疫功能还没有健全,比成人更容易感染上乙肝病毒。为了保护儿童健康,入托入园前做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已成为常规。但检测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把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儿童拒之门外。
事实上,近年某幼儿园对这个问题作了专题研究。该园有乙型肝炎易感儿240名,全部进行了乙肝疫苗的全程免疫(3针,每次10微克~20微克)。6个月后有计划有目的地接收5名乙肝表面抗原、乙肝e抗原双阳性的儿童入托。再过半年及2年半后全园检查。全部接受免疫的儿童无一例发生感染乙型肝炎病毒的迹象。说明已接受乙肝疫苗的小儿即使与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并带有乙肝e抗原(有传染性)的儿童混托,对健康也无不良影响。 因此,只要能给未感染过乙型肝炎的儿童和工作人员普遍注射乙肝疫苗,当他们具备了对乙肝病毒的抵抗能力后,即使有个别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的儿童入托,也不会影响到健康的孩子。从而也就没有必要为HBsAg阳性儿童单独分班或者单独建园(所)了,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的儿童完全可以收入托儿所,和健康的孩子一起生活学习。 (2)乙型肝炎携带者最好不要参军 以前参军体检中没有乙型肝炎病毒学指标的检测,只要肝功能正常的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都可以参军。但近几年来发现,一些战士入伍后,由于劳累,致使乙型肝炎发病,影响了部队的战斗力,又因为部队通常是集体住宿,增加了乙型肝炎病毒的传播机会。因此,在参军体检中增加了此项指标。如果是乙肝携带者,最好不要参军。 (3)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可正常入学、就业 乙型肝炎的传染性较弱,一般接触不易被感染。因此乙型肝炎患者只要身体状况允许,是可以正常入学并参加工作的。但在选择职业时,要注意不宜从事餐饮、保育员等工作,其他职业均可参加。学校和单位也不应因为HBsAg(+)而拒绝接受这些人员入学或工作。 (4)乙型肝炎患者不能从事餐饮业 乙型肝炎患者不能从事餐饮业,因为乙型肝炎病毒会通过唾液和体液来传播,如果顾客食用了沾有乙肝病毒的食物,而恰恰他的口腔黏膜或者消化道黏膜又有破损,那样就很可能感染乙肝病毒。 (5)乙肝携带者可任公务员 我国目前乙肝病原携带者为数众多,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标准规定的“乙肝携带者可以担任公务员”,保障了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正当权益。 2005年1月21日,中国人事部和卫生部正式公布了政府部门录用公务员的全国统一体检标准,标准从政策层面解决了社会上由来已久的对乙肝问题的争论。 在新《标准》中,肝病的检查指标得到区别对待,其规定为:急性肝炎恢复后,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持续正常半年以上者;慢性肝炎恢复后,ALT和AST持续正常2年以上者,均合格。 乙型肝炎病毒或丙型肝炎病毒标志物阳性,包括乙肝表面抗原(HBsAg)、乙型肝炎e抗原(HBeAg)或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抗-HCV)、丙型肝炎病毒RNA(HCVRNA),但ALT、AST正常者,合格。 而通用标准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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