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常识:“乙肝歧视”仍在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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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在一起就会立刻传染给自己。
魏泉认为,要解决就业领域广泛存在的乙肝歧视问题,首先要加大乙肝的科普宣传工作力度、纠正人们对乙肝传染渠道的一些误解。同时,更重要的是要刻不容缓地完成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法律保护,因为当前还没有法律规定用工单位必须招收乙肝病毒携带者
我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的身体状况”,赋予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身体状况了解权,却没有任何限制。陆军认为,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用人单位的招聘行为没有立法予以管制,劳动仲裁部门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没有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均不予受理,这将使得用人单位滥用这一知情权来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行为成为不受法律约束的行为。
“我和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单位的做法是一种‘显性歧视’,所以我能起诉它。但是许多乙肝病原携带者是在招聘阶段就被‘隐性歧视’淘汰了,只能苦水自己咽。”小杨说。
一些法律专家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在保护“乙肝病原携带者”方面严重滞后,需要在立法上在对用人单位的招聘行为予以明确规范,不仅要将乙肝携带信息作为个人隐私加以保护,而且还要明确界定歧视的定义、范围以及歧视的法律责任,切实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就业、教育以及其他方面,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机会,并明确对在就业方面歧视乙肝病原携带者的用人单位的处罚措施。
“给我们一片平等的天空!”一位乙肝病原携带者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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