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病人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每一个有正常行为能力的公民来说,每一个人在社会上都应享有平等的权利,都应责无旁贷地去履行他应尽的义务。 然而,对于每一个乙肝病人来说有一些权利要享受却是那么的不容易,例如对于乙型肝炎病人的就业和入学问题,国家有相关规定见《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试行)》中第3条,有关行业人员肝炎病人的管理:对饮食行业人员和保育员每年做一次健康检查,……上述范围的新增人员在参加工作前,应进行健康体检。 凡肝功异常和(或)肝炎病毒学传染性标志阳性者,不得录用。 第6条,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的管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系指血液HBsAg阳性,但无肝炎症状、体征,各项肝功检查正常,经半年观察无变化者。对这类携带者不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外及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员工作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但要加强随访。携带者要注意个人卫生和经期卫生,以及行业卫生,防止自身唾液、血液和其他分泌物污染周围环境,感染他人。所用食具、修面用具、牙刷、盥洗用品应与健康人分开。 虽然国家有关规定揭示了关于什么样的职业不适合乙型肝炎病人从事,但社会上对于乙型肝炎病人的从业人没有公正的对待,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就业的过程中受到误解,并且招致了不公正的待遇。一方面在就业过程中因为其 HBsAg呈阳性,在身体条件上被录用单位判为不合格因而拒用,其参加劳动的资格受到限制。另一方面,大部分携带者在就业遭到拒绝后寻求医疗,却往往被医院告知只要多注意休息和个人保健外,无须治疗和用药,并且可以参加正常工作生活,娶妻生子,日常的接触不会传染乙肝。有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往往对这种矛盾性的现状困惑不解,既然医学专家都认为自己是身体功能正常而且按照医学意见可以正常参加工作,为何却在就业的过程中被录用单位拒绝录用? 依照目前医学研究的现状,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表面抗原项很难通过用药来转阴,这意味着他们很可能是终身携带者。对于部分由于母体传播而携带者来说,他们血液中的携带状态就如自己的肤色和性别,是与生俱来并伴之终生的特征了。如果国家机关、大型外企以及其他知名企业和事业单位一如既往地不改变体检的录用标准,那么携带者终身都不可能进入这些单位工作,他们的职业发展受到严重的制约和限制。如果所有的用人单位都效仿并采用这类的体检标准,那么携带者将会是终生就业无门,他们的劳动权和生存权也将无从谈起。我国学术界对于劳动权一般采用狭义的界定,即劳动权是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所享有的获得劳动就业机会并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的权利。劳动权是现代社会中公民基本权利的一部分,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权利的内容上来看,劳动权至少包括两个方面,而最基本的方面是就业择业权。就业择业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达到就业年龄的公民能够在劳动力市场上选择用人单位而参加社会劳动机会的权利。就业权是劳动权利的直接体现,是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生存权利,是一切民主、政治权利的基础。然而由于乙肝病毒携带者所具有的特殊情况,使得他们的择业权,劳动权受到严重侵害。乙肝病毒携带者作为公民的身份,依法享有法定的劳动权。而就业权的实现是其他劳动权利实现的前提,就业权无法转化为现实权利,其他劳动权利也就无从谈起,也无法称其享有“劳动权”。 乙肝病毒携带者法定的就业权在转化为现实权利的过程中,存在着权利缺损的情况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①在劳动资格准入上,通过“乙肝五项”体检,设置一定的录用标准,拒绝录用病毒携带者;②劳动或者人事关系的存续过程中,单位组织体检,若查明为病毒携带者,则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怀有歧视心理,在现代医学证明乙肝病毒不会通过一般的生活接触传染,也不会通过食物传染的情况下仍然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实行严格的职业限制,已经威胁到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生存权。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困难的现状需要得到制度的回应和救济。如何来消除社会加在乙肝病毒携带者身上的异样对待,保护为数众多的乙肝病毒携带者们各种应有的权利,是一个亟须解决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从解决方案的设计上,应当以一个系统的观念来看待,全方位,多层次地制定策略。 “解铃还需系铃人”,谋求民众幸福,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本是政府应有的职责。各地出台的体检标准应该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困难承担主要的责任。政府的各部门有必要在所发生的系列悲剧中进行制度和职责的反思,并拿出相应的可行措施。 当然我们不能一味的强调要乙型肝炎病人拥有合法的权利,也要为社会尽到他们应尽的义务,包括慢性乙型肝炎病人所要履行的特殊义务:携带者要注意个人卫生和经期卫生,以及行业卫生,防止自身唾液、血液和其他分泌物污染周围环境,感染他人。所用食具、修面用具、牙刷、盥洗用品应与健康人分开,为切断乙型肝炎病毒的传播尽自己的一份力量。 |
上一篇:乙肝病毒携带者关于职业的问题
下一篇:乙肝病毒携带者能否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