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性重型病毒性肝炎的诊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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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慢性重型病毒性肝炎的临床诊断标准
  (1)慢性肝炎或肝硬化病史;
  (2)慢性乙型肝炎病毒携带史;
  (3)无肝病史及无HBsAg携带,但有慢性肝病体征(如肝掌、蜘蛛痣等)、影像学改变(如脾脏增厚等)及生化检测改变者(如丙种球蛋白升高,白球蛋白比值下降或倒置);
  (4)肝组织病理学检查支持慢性肝炎
  慢性乙型或丙型肝炎,或慢性HBsAg携带者重叠甲型、戊型或其他肝炎病毒感染时要具体分析,应除外由甲型、戊型和其他型肝炎病毒引起的急性或亚急性重型肝炎。慢性重型肝炎起病时的临床表现同亚急性重型肝炎,随着病情发展而加重,达到重型肝炎诊断标准(凝血酶原活动度低于40%,血清总胆红素大于正常10倍)。
  2为便于判定疗效及估计预后,慢性重型肝炎可根据其临床表现分为早、中、晚3期。
  (1)早期:符合重型肝炎的基本条件,如严重乏力及消化道症状,黄疸迅速加深,血清胆红素大于正常10倍,凝血酶原活动度≤40%;或经病理学证实,但未发生明显的脑病,亦未出现腹水。
  (2)中期:有Ⅱ度肝性脑病或明显腹水、出血倾向(出血点或瘀斑),凝血酶原活动度≤30%~20%。
  (3)晚期:有难治性并发症如肝肾综合征、消化道大出血、严重出血倾向(注射部位瘀斑等)、严重感染、难以纠正的电解质紊乱或Ⅱ度以上肝性脑病、脑水肿、凝血酶原活动度≤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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